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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堂须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发布时间:2021-08-02作者:佚名来源: 本网

  近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其食堂须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同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按照要求,全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的食堂须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含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学校食堂(伙房)新建、改扩建(包括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设施设备配置等)时,其建设方案图纸应经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食品处理区的功能布局、食品加工流程和设施设备配置等不符合相关要求。

  “学校要全面履行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中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还要建立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研究反馈。

  此外,各县(市、区)将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推动校园营养与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科普,加强膳食指导,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供应情况,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目标,合理制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同时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专业人员,对学校供餐食谱进行指导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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